第一节 井田制的产生

所谓井田制,是指经过精心整理的良田,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犹如一个“井”字。一井约4.5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由领主占有的公田占这个耕作单位全部耕地的九分之一,位居中央。由农奴获得的份地则占九分之八,围绕在公地四周,称为私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诗·小雅·大田[M].北京:中华书局,2006.,便是当时情况的写照。获得份地的农奴要同服公田的无偿劳役,即“同养公田”。“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诗·风·七月[M].北京:中华书局,2006.描写的是农奴为领主公地提供劳动的情形。农夫耕种“我私”的收获物,除了一部分以贡赋形式献给领主外,其他林、牧、副、渔、狩猎、采集等副业收入,也得拿出其中的一部分献给领主。为了工作和管理方便,必须使农奴集中居住,在公田的适中地点建立起来一个小村庄,村的中间是领主宅邸,附近围以农奴房屋,再往外分别是份地、草地、树林等,再往外围便是未被开发的荒野。

一、孔孟之道的井田制

关于井田制的记载,始见于《孟子》。《孟子·滕文公上》记载滕文公请毕战问井地,孟子曰:

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杨伯峻注.孟子·滕文公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0.

滕文公问为国,孟子曰:

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於民有制。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贡。”贡者,挍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杨伯峻注.孟子·滕文公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0.

孟子所说的井田,大意是以九百亩为一井,除共耕公田之外,各家还有私田,但他对其中的细节概念描述得并不详尽,比如什么是沟洫阡陌、井田制下国野的区别,而所谓“彻者,彻也”单从字面上来看也实在是很难捉摸。正确的解释这些概念,恰恰就是深入认识井田制的关键所在,故在此将就相关的概念问题分别进行说明。

1.沟洫、阡陌

沟洫是水利系统的称谓。井田制下的田地是以“夫”即“户”为单位划分的,《周礼·地官·遂人》记载对“野”的农田规划为: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可知在夫田与夫田间有水渠,称为“遂”,遂上有路叫做“径”;每十夫之田间的水渠称为“沟”,沟上又有路,即“畛”;每百夫之田间的水渠为“洫”,其上有叫做“涂”的路;每千夫之田之间,有称为“浍”的水渠,浍上有称为“道”的路。每万夫之田之间,有称为“川”的水渠,川上有称为“路”的道路,如此通达于王畿。而这里的沟洫系统丈尺有着明确的规定,《周礼·考工记·匠人》载:

匠人为沟恤,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各载其名。(清)孙诒让.周礼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7.

而沟洫的作用,近代学者许承尧《歙事闲谭》说程瑶田《通艺录》:

考匠人为沟洫之制,谓沟,篝也,纵横之说也。名之曰沟,所以象其形。象形曰沟,会意曰洫。洫字从血,以血承沟,是血脉之流通也。浍,会也,会上众水,以达于川,初分终合,所以尽水之性情,而不使有泛滥之害也。许承尧.歙事闲谭[M].合肥:黄山书社,2001.

阡陌是田间道路的称谓。《史记·秦本纪》引《风俗通》说:“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河东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汉)司马迁.史记·秦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2009.《汉书·成帝纪》载阳朔四年诏:“其令二千石勉劝农桑,出入阡陌。”颜师古注:“阡陌,田间道也。南北曰阡,东西曰陌,盖秦时商鞅开也。”(汉)班固.汉书·成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2007.阡陌从河流走向的不同而不同,河流东西向的田采用东亩行列,每亩田中小道用东西向,每顷田的道路则用南北向,即“南北曰阡,东西曰陌”;而河流南北走向的地区,田地为南亩行列,其道路方向刚好与河流东西向地区相反,即“东西为阡,南北为陌”。陌道应是修在百亩之内,亩与亩间的道路。阡道应是筑在千亩以内,百亩之间的道路。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中《阡陌考》一篇,从《周礼·地官·遂人》所说的井田制结构出发比较,认为“阡陌之名,从《遂人》百亩、千亩、百夫、千夫生义”,陌是“当百亩之间,故谓之陌”,阡即“当千亩之间,故谓之阡”。(清)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M].合肥:黄山书社,2008.

1979年四川出土的青川秦牍记载:

二年(秦武王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即甘茂)、内史匮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及发千(阡)百(陌)之大草。青川木牍1979年—1980年出土于四川省青川县郝家坪战国古墓群。

阡陌的作用,除了农业生产的需要,也是为了规范井田制下的田界,防止相互侵畔。

2.国、野

周人国野异制,国在内,野在外。所谓“国”,《国语·齐语》:“昔者圣王之治天下也,参其国而伍其鄙。”韦昭注:“国,郊以内也。……鄙,郊以外也。”(吴)韦昭注.国语·齐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焦循《群经宫室图城图六》有云:“盖合天下言之,则每一封为一国;而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就郊以内言之,又城内为国,城外为郊。”(清)焦循.群经宫室图城·图六[M].台北:学生书局,2001.《礼记·曲礼上》也说:“入竟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汉)郑玄注.礼记·曲礼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荀子·强国》:“入境,观其风俗,……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张觉校注.苟子·强国[M].长沙:岳麓书社,2006.可见国当在郊内,“郊”指的是乡与遂相交接的地方,也就是国与野的交接之处,不独滕地才有国野之分,有周一代普遍存在这种区别。

“国人”与“野人”分别居住于国、野,“国人”、“野人”不单是地理位置上的区别,在更深一层次上而言,二者有职责上的区别,孟子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杨伯峻注.孟子·滕文公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0.此处的“君子”即是指居住于国中的“国人”,他们享有当兵特权,其职责主要是参与军队、保卫社稷,而“野人”职责则主要是尽力于农耕,提供物质保障。《诗·大雅·公刘》疏有:

周之军赋皆出于乡。家出一人,故乡为一军。天子六军出于六乡,大国三军出自三乡。其余公邑、采地不以为军。诗·大雅·公刘[M].北京:中华书局,2006.

《国语》记载:

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国语·齐语,陈桐生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3.

从中可见野鄙之农不参与军队,而士乡与野鄙之法不同,因而桓公问伍鄙之法,管仲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征不旅旧,则民不偷。”国语·齐语,陈桐生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3.按照土地质量的好坏征收田税,如此野鄙之民心无二志而不惰、安土乐居而不徙,齐国独在伍鄙实行相地衰征制度,在士乡田地即国中之田是不实行的,乡田没有田税只有军赋。由此看出国野之民的职责不同,国家授予土地的形式一般情况下也不同,“国人”只授份地而无公田,缴纳份地上的一部分收入充为军赋,即“国人什一使自赋”,对“野人”基本是“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的形式,即“野人九一而助”。这里说到公田、私田,是井田制度必不可少的土地组成部分。掌握土地所有权的天子分封土地、人口给诸侯贵族,此时的土地赋税归“公”之“公”,分别指周王室、诸侯以及其他各级贵族等而非社会公众。贵族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分授给管辖范围内的庶民耕种,即“一夫百亩”的“私田”,这种授民以田的做法,说明井田制本身就是一种早期的授田制。

3.贡、助、彻

贡助彻是井田制下赋税的三种不同形式。《孟子·滕文公上》:“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杨伯峻注.孟子·滕文公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0.由这句话可以看出,贡,是“献物”,按照一定的数额征收的,其额度不论收成的丰歉都不会改变;而助,如孟子所言,当是征收八家所“同养公田”中的生产物,也即“借民力以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彻,孟子解释是“彻者,彻也;助者,藉也。”何晏《论语集解》引郑玄曰:“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也;为天下之通法。”(魏)何晏.论语集解义疏[M].台北:广文书局,1991.张栻《南轩孟子说》卷三引杨时说:

彻者,彻也。盖兼贡、助而通用也。故孟子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八家皆私百亩,其中为公田,所谓九一而助也。国中什一使自赋,则用贡法矣。此周人所以为彻也。(宋)张栻.张栻集[M].长沙:岳麓书社,2010.

朱熹《孟子集注》日“周时一夫受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宋)朱熹.孟子集注[M].济南:齐鲁书社,1992.还有学者认为“彻”是“通”的意思,亦即通大小道路,其意义是为划疆界而分田地给农夫。回过头看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虽周亦助也”,既然周人是实行彻法,为何还说它“亦助”呢?这只能说明周人的彻法实质上是包含了助法的,也就是说周制在“野”实行助法即“藉”,在“国”实行贡法,周人是兼用贡法和助法,故而称之为“彻”。

夏商二代在长期统治之后都走向了灭亡,给周朝统治者带来了相当大的心理影响,在国策制定上,他们必然更加注重总结前人的经验,以期长久地统治下去,《论语·为政》就有记载“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M].北京:中华书局,2006.《论语·八佾》也有“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论语·八佾[M].北京:中华书局,2006.周人吸取二代经验而兼用之的事例不单单表现在赋税制度上,同类例子还有一些,类比之下,“彻”之意义似乎就不难理解了,如《礼记·檀弓》曰:“仲宪言于曾子曰:‘夏后氏用明器,示民无知也;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汉)郑玄注.礼记·檀弓[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礼记·王制》又说:“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汉)郑玄注.礼记·王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4.户籍、丘、邑

《国语·周语》记载,周宣王败于姜戎后,曾“料民于太原”,以清查统计人口。而大臣仲山父认为“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王只要通过各级官员的相关记录就能知道人民的“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这说明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一套户籍制度,只是这时的统计方法十分简陋和原始,且周人把人口数字看成是国家机密而反对大张旗鼓的人口普查,所以还不能得出比较准确的户籍统计。这时的社会组织架构又是什么样的呢?《周礼·小司徒》记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汉)郑玄注.周礼·小司徒[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李零译注.司马法[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这里的邑,丘等都是社会组织结构。《左传》昭公四年有“丘赋”,《庄子·则阳》有“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孟子·尽心下》有“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左传》僖公十五年“败于宗丘”,杜预注曰:“丘,犹邑也。”《广雅·释诂二》曰:“丘,居也。”“丘”、“邑”这种社会基层组织并不一定是由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组成,它的存在,是实施井田制的保障。

二、井田制产生的原因探究

了解了这些概念,我们看到,井田制度可以被理解为是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具有规整田界,按“夫”(户)分配田地,且有与之相适应的赋税制度的国家授田制度。从形式上看,井田是一种经界方正的方块田;从内容上看,每井九百亩,凡八家,家耕私田百亩,然后共耕公田百亩,似乎井田制只实行于野中。从性质上看,这是土地国有制下的授田制。

众所周知,先秦时代的儒家往往喜欢叙说带有复古色彩的理想制度。孔子思想就具有浓厚的复古意识。孔子极称古先王,主张“克己复礼”,宣称“郁郁乎文哉,吾从周”,深叹“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在学术文化上恪守“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而对“陪臣执国命”、“八佾舞于庭”、“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等礼坏乐崩、纲纪松弛、人心不古现象的“现今”之世深怀不满。他崇尚《韶》、《武》、《雅》、《颂》等“古乐”,而对郑、卫等地的民间“新声”多有鄙斥。孟子作为孔子的当然集成者并且是儒家集大成者,自也不例外。孟子理论中的井田制的“助法”是一种比较早期的劳役剥削形式。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外国,这种剥削方式都常常是从原始共同体定期平均分配土地并共同耕种生产的全共同体即共同消费和使用的公田这种制度演变而来的。统治者盗窃了共同体土地的所有权后,原来的公田也就变成了体现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场所。在原始共同体尚未完全解体的情况下,这种剥削形式对于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都是一种最好的形式。剥削者可以很容易的获得劳动者剩余劳动带来的产品,劳动者也因都领有一定量的份地,尚不至于流离失所。在中国历史上,夏商周的基本情况即是如此。但到了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结构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原有旧的土地制度和剥削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

《诗经·齐风·甫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诗经·齐风·甫田[M].北京:中华书局,2006.甫,大也。甫田,即有劳动者所耕,收入归统治者得公田。由于劳动者在公田上的劳动积极性下降,公田上满是荒草,真可谓“草盛豆苗稀”。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不仅要保护自己过去的剥削收入不致减少,同时为了支付春秋战国时代频繁的战争费用,还要加大剥削量,因此便废除了旧的剥削制度,而施行所谓的“初税亩”等类似制度,过去村社内定期重分土地的制度就被渐渐破坏了。这样一来,耕者虽然有了可以长期占有,比较自由的处理田地的权力,但是同时也就增加了丧失土地的可能。但逢凶岁,人民的遭遇便是“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这也就必然会给统治者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带来影响,因为“无野人莫养君子”。因此,不管是儒家还是法家都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问题:如何使统治者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能继续下去。

在孟子看来,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表现在土地兼并上,因而他提出要让每个农民都能保有一份土地,他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杨伯峻注.孟子·滕文公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0.对于统治者来说,他认为最好的取民办法是“助”,而非“贡”,他借龙子之语说:“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他又说:“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杨伯峻注.孟子·公孙丑上[M].北京:中华书局,2000.于是乎他便替滕国之君设计了一种根据春秋以前的土地制度的某些形式再加上自己理想的井田制。

井田制下的土地产权特征,这些特征包括:

(1)土地王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归属天子。

(2)受封领主实际占有土地,代替天子管理土地,占有土地的部分收益。

(3)农村公社的成员以服劳役的形式换取部分农地(私田)的使用,公田是公社成员集体劳动、服劳役的场所,因此农民拥有土地的共有使用权。

(4)所有权和使用权只能继承不允许买卖或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思想在井田制上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游牧社会地广人稀,土地并不表现为稀缺资源,共有产权便形成了人们选择的基础规则。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变得相对稀缺价格上涨,由此保护土地的交易成本相对下降,于是激发了以部落为单位的集团对本部落的土地资产的保护,形成了共有产权向排他性共有产权制度的转变。排他性产权对于提高稀缺资源的效率,推动部落更好的保护土地,提高和改良生产技术都起到了有效的激励作用。

其次,国家所有权对共有使用权的强制安排。国家所有权的主导地位是中国土地所有权最强烈的特征。使用权的共有带有强烈的国家强制的成分,农民没有对土地使用权自发扩大或缩小的足够压力。

再次,农垦技术上受到限制。西周劳动工具简陋,以石制和木制工具为主。土地的保护和水利的兴建也要求集体合作。当时耕作方式以合耦共耕的形式,这种形式下劳动监督成本也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井田制下使用权的共有是必要且有效率的。井田制出现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周初期到战国时期,井田制这种土地生产组织形式中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这得益于井田制较奴隶主对土地完全拥有的制度更具有效率:农奴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劳动积极性会大大提高。因为井田制特殊的土地分割方法,公田和私田都要求农奴使用同样的劳动工具去耕作,农奴出于提高自己私田产量的考虑,奴隶制下破坏劳动工具的情况不见了,转而出现了提高劳动工具性能、实现劳动工具创新的努力,所有这些又都引发了土地规模经营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