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清算法律常识

119.在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吗?

答: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公司的目的之一是营利,如果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