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义务教育发展及失辍学状况:描述与分析

2.1 我国教育发展的基本状况

本节将对义务教育的城乡、区域、性别等不均衡状况做描述性研究。结合图表和数字实例,描述性分析义务教育的不均衡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与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相比,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数据结果表明,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615人上升为1422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6779人上升为80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17892人上升为23344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237人上升为37057人(国家统计局,1990)。1995年年底,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在全国1025个县得到普及,涉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36.2%。1995年年底,我国小学入学率是98.5%、毕业率是90.8%(国家统计局,1996)。

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422人上升为3611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8039人上升为11146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3344人上升为33961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37057人下降为35701人。大陆地区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8507万人,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15.88%下降为6.72%,下降了9.16个百分点(国家统计局,2001)。

2.2 年鉴数据反映的改革开放以来义务教育的发展变化

能反映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发展规模和速度的指标有义务教育普及率及增长率。义务教育普及率一般用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小学(初等教育)升学率来表示。入学率分为毛入学率和净入学率两种:毛入学率并不是粗略计算的意思,而是指公式中计算分子在学人数时,不考虑学生的年龄大小;而净入学率是指公式中计算分子在学人数时,要考虑学生的年龄大小。本章中所涉及的入学率一般情况下都指毛入学率。

下面笔者将从两个方面来阐释不同年度各省义务教育发展的差异:(1)绝对差异;(2)相对差异。

笔者用标准差、极差来衡量地区间教育发展的绝对差异。标准差的计算公式是:181,其中x为一地区某项教育发展指标,x为各地区某项教育发展指标的平均值,n为地区个数。极差公式为:R=Ymax-Ymin,用于测量教育发展水平最高地区的某一项教育发展指标(Ymax)与教育发展水平最低地区该项教育发展指标(Ymin)的极端差异。

表2—2中用极差率和离散系数来反映相对差异,与极差结合,可以全面反映地区间教育发展差异。公式如下:I=Ymax/Ymin,I为极差率,Ymax为教育发展水平最高地区的某一项教育发展指标,Ymin为教育发展水平最低地区该项教育发展指标。可以用离散系数来测量地区间义务教育发展的相对差异,离散系数就是标准差与均值之比。V=182,V为离散系数,x为一地区教育发展的某项指标,x为各地区该项教育发展指标的平均值,n为地区个数。也有人将离散系数称为变异系数。

由表2—2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1979年至2000年各省区市的小学毕业升学率的绝对与相对差异。总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区市小学毕业升学率的绝对差异在减小,大部分值的分布比较均匀。但是从1990年到2000年间的极差值看,出现了变动不居的现象,2000年极差和极差率都增大了,说明义务教育发展最好与最差的省区市间的差异进一步拉大了。2000年较1990年的离散系数减小了,则表明了各省区市的相对差异在减小。但与某些个别年份相比,2000年的教育均衡又有退步趋势。譬如1998年的各省区市小学毕业升学率的离散系数是0.08,2000年的是0.09,与1998年相比,2000年各省区市的绝对和相对差异都增大了。

表2—2 1979—2000年全国各省区市小学毕业升学率的标准差、极差及极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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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数据由《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和《中国统计年鉴(2000)》中各地区的“小学毕业升学率”指标整理而形成,其中无1999年数据。

图2—1反映了学龄儿童入学率(注:1991年以前的入学率是按7~11周岁统一计算的。从1991年起入学率是按各地区不同入学年龄和学制分别计算的。)和小学升学率绝对差异的变动情况。如图2—1所示,小学升学率的标准差从1979年到1983年先是急剧上升,然后呈阶梯式下降,到1994年已经低于1979年的标准差。这说明各省区市间初中发展规模的绝对差异已经小于改革开放之前,初中发展规模的差异呈缩小趋势。但是,从1994年到1997年又有平缓上升趋势,1998年到2000年之后的变动趋势是先下降后上升。这说明2000年各省区市的初中发展规模的绝对差异又开始拉大。而学龄儿童入学率的标准差变化趋势和幅度相对来说更大。小学入学率的标准差基数比小学升学率小,从1979年到1984年一直上升,1984年到1987年间,入学率标准差首次下降,1987到1989年前后经历一个短暂的先急速上升后又急速下降的趋势,1989到1992年间的入学率标准差变动不居。但从1992年以后的每个年份,小学入学率的标准差一直呈现下降趋势。图2—1反映出:改革开放后各地区的小学入学率的差异并不大,改革开放后小学入学率的地区差异反而开始拉大,中间部分年份虽有下降趋势,但是地区间的差异也大大超过改革开放前。直到1997年后才与改革开放前的区域差异水平持平,1997年后开始直线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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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学龄儿童入学率和小学升学率绝对差异的变动

由此可见,从1990年后我国学龄儿童入学率的地区差距总体趋势是缩小的,1997年到2000年间学龄儿童入学率的区域差距的不断缩小得益于国家的一系列宏观政策,例如西部大开发。

2.3 两次全国人口普查反映的义务教育状况比较

为了对1990年和2000年两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点上的义务教育状况进行清晰的对比,笔者根据人口普查的抽样数据,测算了7~15周岁人口实际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状况,见表2—3和表2—4。

表2—3 1990年和2000年7~15周岁总人口不同教育程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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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90年数据按1%抽样比测算,2000年数据按0.95‰抽样比测算,均未考虑漏登率。

表2—4 各年龄组的失辍学人口状况(普查时点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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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中,7~15周岁儿童义务教育失辍学的总人数为33562400人,占7~15周岁总人口数的比例为17.90%,也就是说,7~15周岁人口中有17.90%的失辍学率。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抽样数据7~15周岁样本显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人数比例为3.54%。与1990“四普”相比,“五普”中7~15周岁学龄人口失辍学率由原来的17.90%下降到3.54%,平均每年下降1.436个百分点,10年的失学辍学绝对人数减少了2000多万。

如图2—2所示,从失辍学率的降低幅度来看,7~15周岁年龄段的两端下降幅度最大。以12周岁为分界点,12~15周岁少年儿童的失辍学率不断上升。失辍学的这一年龄结构特点说明,1990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平均入学年龄偏大。12周岁开始,随着年龄的增大,义务教育阶段的失辍学比重逐渐增大。12周岁已经进入义务教育的初中阶段,而这一阶段正是我国完成义务教育的一个瓶颈阶段。根据学制的阶段性特征,由于最低阶段义务教育更容易得到满足,因而初中阶段适龄人口中的失辍学现象比小学阶段更为严重。就失辍学的具体模式而言,小学阶段的失辍学主要表现在启蒙年龄推迟的问题上,而初中阶段的失辍学率则随着年龄而增长。

2000年与1990年不同的是,在7~15周岁各年龄,失辍学率都有明显的降低。根据相关统计数据,2000年学龄儿童的入学率超过99%,义务教育普及率超过96%。

图2—2中反映出的信息,可以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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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1990年与2000年义务教育失辍学率的变化

1990年8周岁以前的儿童失辍学率应该来说还是比较高的。这是因为我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不到4年时间,虽然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都标志着新的制度诞生,但是制度需要在社会实践中经受时间的考验。

2000年时7~15周岁各年龄阶段人口的失辍学率较之1990年有显著降低,尤其是8周岁以后失辍学率已经很小了,这表明我国《义务教育法》的推进程度在加深。《义务教育法》规定儿童6~7周岁入学,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普遍效应,儿童义务教育启蒙年龄超龄的问题,得到较大的控制,失辍学率显著下降。

1990年至2000年10年间,义务教育取得如此大的发展,与政府对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大力度的改革是分不开的。这期间,一系列有关义务教育的重大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如《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1996)、《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推动了我国义务教育的高速发展。当然,这也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有密切联系。1990年到2000年间正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时期,是“八五”和“九五”计划实施的10年。1992年10月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随即进行了财税体制的改革(分税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在教育投资方面的财政责任。当中央明确提出将义务教育管理纳入县级财政体制的时候,实际上也同时调动了地方发展义务教育的积极性,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这也是国家保障公民义务教育权利的有效举措。

2.4 义务教育失辍学的城乡差异

2.4.1 城乡差异的总体状况

如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城乡之间发展的极度不平衡一直引人注目。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建立起了严重阻隔资源和机会流动的户籍制度,使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城乡不平衡日益加剧。虽然改革开放初期城乡差距曾一度有所缩小,但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城市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城乡差距又开始拉大,目前这种差距已经超过了改革开放以前的水平。

我们的问题是,在城乡社会经济差距拉大的同时,义务教育领域的发展是不是也受到了同样的影响呢?我们先来看总体情况。表2—5给出了1990年、2000年两个年份中农村和城镇7~15周岁人口失辍学的基本情况。

表2—5 全国总体上义务教育失辍学人口的城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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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非失辍学者指在读或完成义务教育的人。

由两个年份的失辍学率可以看到,较之1990年,2000年农村失辍学率下降了13.1个百分点,城镇失辍学率下降了11.3个百分点。总体上城乡失辍学率都有很大幅度的降低,这反映了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具有一定的城乡普遍意义。如果仅仅就城乡之间的下降幅度来看,农村失辍学问题的改进可能更快些。但是,就城乡之间的相对差异来看,却又反映了另外一种情况。

我们可以根据表2—5中的数据通过计算相对优比的方式来反映这种相对差异。

1990年的相对优比:(26978400/6584000)/(116959800/42091900)=1.47。

2000年的相对优比:(8356842/1321053)/(139764211/58772631)=2.66。

1990年农村—城镇之间失辍学的相对优比为1.47,而2000年则扩大到2.66。这反映出,尽管总体上农村失辍学率在2000年时下降的幅度更大些,但实际上,城乡之间的差异仍然还在扩大,城乡社会二元分割的现象在义务教育失辍学问题上表现出了一种被强化的迹象。

2.4.2 按年龄考察失辍学问题的城乡差异

失辍学与少年儿童年龄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小学阶段超龄启蒙;(2)适龄人口是否能完成初中阶段教育成为普及义务教育的一个瓶颈。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失辍学率与年龄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典型的抛物线形状。

图2—3显示的是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反映的各年龄失辍学率。9周岁以前的不在校儿童人数较多,未在校的比例(即本章按国际惯例定义的失辍学率)较高,这体现了当时的儿童未能按《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入学年龄按时入学。8周岁时的失辍学率较7周岁时急剧下降了,这在城镇和乡村较为一致。但是由于农村儿童基数较大,失辍学总人数始终远远大于城镇儿童。9周岁以后的失辍学率就明显降低了很多,9~11周岁阶段失辍学率处于最低状态,但从12周岁后又开始明显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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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1990年7~15周岁少年儿童失辍学率的城乡差异

在1990年的城镇,儿童8周岁以后失辍学率剧减,几乎接近为零。而农村人口失辍学率最低的9~12周岁年龄段间,其失辍学率也大大高于城镇同龄群体。从总体趋势上看,农村义务教育失辍学人口无论绝对数还是变化趋势都远远比城镇大,而且从初中开始,农村失辍学现象更为严重起来。农村7~15周岁少年儿童失辍学率随着年龄变化的趋势呈现出更为典型的抛物线形状。

图2—4所反映的是2000年7~15周岁人口中义务教育阶段失辍学率的城乡差异。与1990年不同的是,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小学阶段超龄启蒙问题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初中阶段适龄人口的入学率也大大提高。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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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2000年7~15周岁少年儿童失辍学率的城乡差异

是,城镇和农村的整体趋势有很大不同:城镇适龄儿童的失辍学率几乎为零,随着年龄增大,到13周岁以后失辍学率才有缓慢增高的变化;而农村适龄儿童失辍学率却随着年龄增大而一路攀升,从9周岁开始到12周岁,农村不在校的儿童渐渐增多,12周岁以后增速越来越快,农村失辍学率有较大的增加,其问题的严重性远远超过城镇同龄人口。

2.5 义务教育失辍学率的省份差异

义务教育的非均衡发展,不仅体现为城乡差异,更重要的是还体现为省份之间的差异。笔者采用了四种主要指标来描述省份之间的差异和变化。

表2—6 1990年、2000年各省义务教育失辍学率及其总体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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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1990年、2000年各省义务教育失辍学率及其总体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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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辍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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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序。

根据各省份失辍学率的大小给出位序。

(3)失辍学率的绝对变化。

失辍学率的绝对变化=2000年失辍学率-1990年失辍学率

绝对变化表明的是,相对1990年而言,2000年失辍学率的变化幅度。

(4)失辍学率的相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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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稍加说明的是失辍学率的相对变化指标。这一指标的具体含义是,相对1990年而言,2000年各省失辍学率的降低幅度占原失辍学率的比重。技术上,这一指标不仅考虑了原来失辍学率的基数,而且也表达了2000年普查时点上各省失辍学率的实际含义。

如果我们设定,降低各省在1990年的失辍学率,是各省级政府实行全面义务教育时必须完成的任务,那么“失辍学率的相对变化”指标就可以测量,在2000年的时候,各省级行政单位完成该任务的程度。推而论之,我们事实上可以利用这一指标来衡量和比较各省级政府在降低失辍学率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并以此来评估省级政府在这10年中为保障公民义务教育权利、推行《义务教育法》而表现的政策力度与执行力度。

根据上述4个指标,表2—6计算并列举了两次普查时点上各省义务教育失辍学率及其总体性变化。表中数据按照“失辍学率的相对变化”进行了省际排序。表2—7分城镇、农村观察了各省内部失辍学率及其变化(为了行文简练,具体的样本观测数据及其图形描述放在本书的附录一中)。

从表2—6和表2—7中,我们可以发现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1)首先,无论是从各省总体看还是分农村、城镇来考察,各省的失辍学率在2000年都有较大程度的下降。总体变化中(见表2—6),除吉林省、湖北省外,失辍学率的相对变化都超过了60%,其中有16个省市的相对变化率在80%以上。这表明,到2000年,“两基”教育在各省都得到大力的发展,义务教育中的失辍学问题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控制。

(2)总体变化中(见表2—6),失辍学率的相对变化较大的省份(相对变化率超过80%),分为三种不同情形:一是社会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社会现代化程度或城市化程度较高的省市,如北京、天津、浙江、上海、广东等;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地区发展较快的省份,如安徽、浙江、福建等;三是一些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如宁夏、青海、甘肃、陕西等。这三种情况表明,普及义务教育任务的完成,有着不同的实现渠道,特别是对西部地区来说,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3)义务教育的普及与一个省份的产业发展有较大关系。像东北老工业基地吉林、辽宁、黑龙江三省,在20世纪末最后10年的现代化过程和改革过程中,原有传统工业产业正面临更新和转换,国有企业被大批重组,工业发展几近停滞,下岗失业现象尤为突出和严重,因而对义务教育发展的地方财政支持力度较低,而这些省份又没有在1994年财税改革中被列入省份间转移财政支付支持的范围(王绍光,1997),因此,这几个省份的农村失辍学率的绝对变化(下降幅度)较小,总体变化中的相对变化率也较低,两种变化率都处在30个省区市的末尾。

(4)越是少数民族地区、西部边远省区,2000年相对1990年的失辍学率下降幅度(绝对变化值)越大。特别是在这些省区的农村地区,这一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见表2—7)。从表2—7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地区失辍学率绝对变化超过19%的省份,首先是西藏、青海、宁夏、贵州、云南、甘肃等6个西部边远省区,其次像新疆、广西农村的下降幅度也相当大,分别为20.19%和15.26%。此外,一些内陆地区的农业大省,农村失辍学率绝对变化幅度也非常大,如安徽、四川、陕西、湖南等省份,绝对变化幅度也都在12%以上。

(5)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变化尤为引人注目。这两个省级行政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特别是藏族人口比例较大。由于在藏族地区宗教影响较大,寺院经济仍然对民族地区藏族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方式有着重要影响(段继业,2001),因此这里有着较浓厚的远离现代生活的社会氛围,同时加上仍然保留的以游牧为主的经济模式和生活模式,社会民众对现代教育一直以来采取一种规避的态度,因而儿童较少接受义务教育。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改进该地区的社会经济与生活模式,强制推行定点聚居以改变游牧生活状态,为牧民无偿提供定点聚居的建设费用和社区建设费用,其中也包括了在新建聚居点建立学校的大力度投资。这种发展在两次人口普查数据中也有相应的反映。

在1990年,西藏地区义务教育失辍学率达到了78.83%,特别是农村失辍学率达到83.09%,这表明1990年以前这个行政区划中义务教育几乎没有什么发展。青海省的状况稍微好些,但也有接近50%的农村适龄人口失学辍学。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上述状况有了根本性的改观。虽然西藏地区仍有17.8%的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失学辍学,仍然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但从相对变化率来看,失辍学问题的解决程度已达到77.42%,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

根据上述义务教育的区域发展特点,笔者进一步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发展程度进行了一定层次的划分。办法是根据1990、2000年两个年份的7~15周岁义务教育阶段人口失学辍学率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将全国分为五个层次的不同区域(见表2—8)。

表2—8 1990、2000年全国7~15周岁义务教育人口失辍学率的区域划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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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全国30个省区市五类教育发展区域分别为:一类区域(上海、北京、江苏、河北、天津、辽宁),二类区域(山西、湖北、河南、吉林、山东、黑龙江),三类区域(陕西、湖南、广东、海南、内蒙古、四川),四类区域(浙江、广西、新疆、安徽、福建、江西),五类区域(甘肃、宁夏、贵州、云南、青海、西藏)。2000年全国30个省区市(重庆已合并在四川内)的五类教育发展区域分别为:一类区域(北京、河北、天津、上海、浙江、河南),二类区域(广东、安徽、江苏、福建、海南、陕西),三类区域(山东、湖南、山西、辽宁、新疆、江西),四类区域(宁夏、甘肃、四川、内蒙古、湖北、黑龙江),五类区域(广西、吉林、青海、贵州、云南、西藏)。五类区域可以理解为处于五个不同层级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相应省区市的组合。以此指标代表不同区域的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和层级,同一类区域内各省区市之间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差距不是很大。但是西藏的义务教育失辍学率始终最高,和同类区域的其他省区市也有一定差距,其值在分析中属于歧异点。

表2—8显示,1990年和2000年的失学辍学率最高的第五类地区都是西部的经济落后省区市。我国西部12个省区市:陕、新、晋、宁、甘、川(包括重庆市)、蒙、青、桂、藏、滇、贵中有一多半排在第四、五类区域。这反映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相一致的现象,即有学者所说的教育区域与经济区域重合的现象。

从图2—5中可以看到,1990年与2000年两个年份的义务教育阶段不在校儿童的总体变化趋势没有大的改变。各省的义务教育失辍学率绝对值都有很大降低,但是相对排名即各省义务教育失辍学的相对差异仍然较大。部分省份的排名有变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义务教育失辍学率有很大降低,如浙江、安徽、福建、海南、广东等;尤其是西藏中西部及东北地区某些省份的义务教育失学辍学有增加趋势,如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西、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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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按区域层次排列的各省区市义务教育失辍学率比较

图2—5中同样反映出我国从1990年到2000年这10年间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很快。除了西藏等极个别省份义务教育失辍学率较高、绝对总数较大以外,2000年全国大部分省份义务教育普及率都达到或超过95%。

2.6 义务教育中失辍学的性别差异

本部分关于性别差异的分析,主要以义务教育适龄年龄为分析轴线来绘图描述。在这里,笔者重点考察了农村儿童义务教育失辍学问题上的性别差异。

笔者首先分别考察了1990年和2000年总的失辍学问题上的性别差异。

图2—6、图2—7分别是1990年“四普”和2000年“五普”时点上义务教育失辍学的性别差异随年龄而变化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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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 1990年7~15周岁义务教育失辍学人口的性别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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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2000年7~15周岁义务教育失辍学人口的性别差异

图2—6、图2—7中所显示的呈U型线状、且男女两性失辍学率的连点描线随年龄而呈发散状的图形,不仅表明了3个年龄阶段上的失辍学率有较大的不同,还显示出不同性别的失辍学率有着较大的不同。第一个年龄段:在8周岁及以前,男女儿童的失辍学率都非常小,表明在我国,儿童入学的初始年龄上基本不存在性别差异。第二个年龄段:8周岁至10周岁之间,男女儿童失辍学率的差异逐渐加大,但差异仍然不是十分明显。第三个年龄段:10周岁以后男女儿童的失辍学率差异开始较大程度地增加。从初中适龄入学年龄(12周岁)开始,女性失辍学率明显高于男性,而且差距有越来越大的趋势。总的来说,7~15周岁适龄人口中,随着年龄递增,女童的失辍学率高于男童的趋势逐渐扩大。

相对1990年而言,2000年“五普”反映出的差异是,男性、女性两条失辍学率的连点描线之间的发散性,比1990年要小,这表明7~15周岁义务教育适龄人口中失辍学率的性别差异已经有所缩小。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农村内部义务教育失辍学的性别差异(见图2—8和图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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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8 1990年7~15周岁农村儿童义务教育失辍学的性别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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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 2000年7~15周岁农村儿童义务教育失辍学的性别差异

图2—8和图2—9清晰地描绘出了1990年和2000年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性别差异现象。其趋势分别与图2—6和图2—7极为相似,这说明义务教育的性别差异主要出现在农村,城镇内部并无显著的性别差异(图形未具体列出)。从年龄段分析,1990年农村义务教育失辍学率从12岁开始上扬,并且随着年龄增大,失学辍学的性别差异也在不断扩大。图2—9体现出,2000年农村男童和女童的失辍学都得到有效控制,失辍学性别差异比1990年小,义务教育起始点上的失辍学率下降幅度最大。

2.7 小结

在本节中,笔者重点从省份、城乡、性别三个维度描述了义务教育的发展不均衡状态。通过这几方面的描述性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义务教育在20世纪末的最后10年的发展中呈现了基本一致的趋势,即从绝对数值的变化角度来看,无论是性别差异、城乡差异还是省份差异,都在明显缩小。教育的扩展将使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失辍学绝对和相对差异都减小。“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保证公民享有基本的教育权利是国家意识形态和社会团结的义理性要求所不可或缺的因素。”(刘精明,2005)义务教育作为一种生存教育权利,具有普适性、强制性、义务性,国家负责承担公民在这一教育过程中的教育费用,教育机会具有绝对的平等意义,因此,教育的扩展降低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失辍学所表现出的教育不均衡。这种不均衡缩小的趋势,大体验证了在生存教育领域可能会更快地实现教育平等的说法。

教育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广泛证明,经济增长对教育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伴随各省级区域的经济发展,义务教育的失辍学人数和比率都会下降。在我国,尽管普遍性的失辍学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由于城乡分割、区域不均衡和性别文化等因素的存在,义务教育中的失辍学问题仍然一定程度地反映出了城乡、区域与性别等方面的教育不平等状况。虽然我们仍然需要看到,即使是在整体不平等缩小的过程中,某些不平等特征,如城乡差距的相对不平等程度,仍然在扩大,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种相对不平等的扩大,是在我国义务教育整体得到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呈现的。

另有一点需要特别提出来的是,《义务教育法》颁布,尤其是《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制定以来,我国义务教育的区域发展战略突出地强调了对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边远地区的扶持、国家与地方财政保障等问题,使20世纪最后10年中,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得以成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