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指南】

管辖恒定原则是本司法解释新增加的内容。此前,行政诉讼中并无类似规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恒定原则的确立过程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又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法律依据在于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但是,毕竟行政诉讼具有与民事诉讼所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实践中对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不无疑虑。为此,在本次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相对成熟的问题直接作出了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恒定原则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鉴于该条文对确保民事诉讼的安定性、经济性、公正性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行政诉讼领域亦对此参照适用。为此,本次制定司法解释,以该条为蓝本,确定了行政诉讼的管辖恒定原则。

二、行政诉讼管辖恒定原则的内容

1.案件已经立案,这是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基础。立案是案件被特定法院受理的标志,受理之后才有变更问题。因此,未被立案的案件,不涉及管辖是否恒定问题。

2.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这是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前提。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管辖的目的是解决由哪一级与哪一个人民法院具体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问题。管辖是划分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范围,明确它们之间的审理案件具体分工的制度。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在明确管辖的基础上获得的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某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确定某一案件属于其管辖,该人民法院对此案即有管辖权;如果此案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则其无管辖权。因此管辖是管辖权产生的基础,管辖权是管辖的具体表现。正确划分和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仅有利于防止法院间相互争执或推诿,有利于明确职责,合理负责,及时顺利地行使审判权;而且避免当事人四处奔波,投诉无门,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起诉、应诉等诉讼权利。

3.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影响到管辖权的确定,这是是否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关键。行政诉讼的管辖受制于多种因素,不仅涉及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而且涉及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涉及法律、法规的适用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包括:(1)案件的性质;(2)案件影响的大小,复杂程度;(3)行政机关的级别;(4)诉争的标的;(5)是否涉及限制人身自由;(6)是否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7)人民法院的辖区;(8)当事人的住所地;等等。如果某一事实和法律状态的变更不属于影响管辖权的范畴,或者其变更发生在立案之前,则不涉及管辖权是否恒定问题。

4.案件的管辖权不受影响,这是管辖恒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案件及时审理, 避免多个人民法院之间互相推诿和争夺管辖权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减少当事人讼累, 推动诉讼快速进行, 防止诉讼迟缓, 实现诉讼经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