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战略选择

(一)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使命

社会组织作为与政府公共组织和市场企业组织鼎足而立的第三部门,具有通过“以志愿求公益”来弥补政府缺陷和市场不足的一般功能。除此以外,走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的中国社会组织,还应该担当特殊的时代使命。

1.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助手

“治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核心理念。国家治理需要既有奉献国家及社会的义务,又有个人自由权利的合法追求,还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热情与能力的合格公民,而这些方面的历练,社会组织的实践可说是一个可靠的平台,对于启迪公民意识、增强社会能力、改善社会生态,使社会自发自治的活力得以显现,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

2.推动市场经济改革领域扩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开放、自愿是市场的资源配置特点,它不仅适用于商品交易,同样体现在社会服务和公益资源的配置中。顺应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社会改革,就是既要通过简政放权和社会参与来突破社会建设中的政府单一主体和垄断机制,也要通过多元的社会组织发展,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社会选择,从而降低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配置中的成本,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这意味着,社会组织发展是市场经济改革深化的延伸平台。

3.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

从宏观总量看,社会组织整体对经济增长和经济稳定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首先,它们直接创造GDP,所提供的社会最终产品的价值构成了社会总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其次,带动投资,促进消费;再次,它们不仅培育社会资本,还可以创造社会资本,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又次,促进就业,社会组织的服务活动给劳动者提供广泛的就业空间;最后,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正在孕育出一个成熟的社会部门,对于丰富产业形态和社会形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产业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快中国城镇化进程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4.帮助破解政府职能转变的难题

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的基本提供者,是政府购买的直接承接者,社会组织发育和政府职能改革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只有联动改革,才能双向受益。与政府相比,社会组织没有官僚色彩,与社会大众距离更近,服务方式更为灵活,创新自由度更高,投入产出比更好。社会组织加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缓解政府遭遇的矛盾,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高政府的战略管理和制度供给水平,改善政府的形象,有利于破解政府职能转变的难题。

5.通往现代社会秩序的新机制

理解现代社会,尤其是信息时代的开放性、多元性、自治性特点,才能做出适应时代步伐的政策判断。社会组织对于现代社会秩序的意义在于:通过组织化促进理性表达,通过自发机制及时反映诉求,通过多方对话搭建协商平台,通过参与机制达成矛盾调解,通过自治机制进行危机预警,建立与社会组织规律相容的法治、自治现代社会秩序。

6.社会道德文化的传播者

社会组织的追求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重合相容。社会组织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所传播的博爱和奉献精神,对圣化人们的心灵,普化社会道德具有积极影响;人们通过社会组织,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分担困难和痛苦,分享成功和喜悦,使生活变得富有意义和生机;它们以独特的社会网络方式,将社会纳入组织有序的生活中来,促进成员行为的自律,使他们适应社会规则,维护社会秩序,提升社会诚信和责任水平;社会组织所倡导和实践的互助、互惠、慈善、公益的道德精神,有益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

(二)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取向

即将进入增速发展阶段的中国社会组织,不仅需要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且要有正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以及可操作、可执行、可达成的具体指标,这些都是实现中国社会组织健康繁荣发展的前提条件。

1.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

第一,社会组织发展必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相契合,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全局相呼应,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目标相对接。

第二,社会组织发展必须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参与、提升公共治理能力为落脚点。

第三,社会组织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遵循社会组织发展的客观规律前提下,立足于为社会组织创造良好环境,避免凡事亲力亲为和揠苗助长。

第四,社会组织发展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五,社会组织发展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及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加强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制度改革和政策创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六,社会组织发展必须要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与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各方共同推进合力,坚决破除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开拓社会组织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新局面。

2.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深化改革,政社分开。首先是职责分开,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管不到、不该管的事情坚决地剥离出来,做到政府不惜权,不挑选,不截留,使社会组织和市场企业有机会承担应有职能;其次是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类组织进行“政会脱钩”改革,彻底消除公共权力对其的不当影响;再次是身份剥离,将各种类型官办社会组织纳入改革规划,分类推进所有官办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普遍实现各类社会组织的政社分开。

第二,坚持法人自治,规范运作。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自愿成立、自选领导,自律运行、自聘人员、自主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的独立地位;督促社会组织建立并完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并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管的自治机制;实现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和规范运作。

第三,坚持公平政策,开放竞争。社会活力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最终目标,公平政策下的开放竞争是社会活力不可缺少的条件。政府有义务营造公平的政策环境,消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公办事业单位之间的政策落差,消除官办社会组织的特殊身份影响,让所有社会组织同享“国民待遇”和公平机会。

第四,坚持统筹谋划,尊重规律。执政管理者应能辩证处理好主观能动和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将统筹谋划与尊重规律有机结合,做到在尊重规律前提下筹谋规划,将制度改造和环境营造作为工作重点,力避直接插手和越俎代庖,力避随心所欲和揠苗助长,保证社会组织按照自身规律健康发展。

第五,坚持因地制宜,创新借鉴。学习胸怀和借鉴眼光至关重要,固步自封、狭隘偏见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天敌,改革创新的各级领导者,应当根据社会组织自身需要和现实可操作性,以海纳百川、从善如流的博大胸怀,广泛了解和借鉴国内国外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中的有益做法,创造性地推动中国社会组织发展。

第六,坚持各方联动,协同推进。作为牵连方方面面的复杂事业,社会组织发展具有全局性、复合性、联动性特点。从宏观统筹到微观设计,从制度改革到机制创新,从体制建设到职责调整,从组织领导到贯彻落实,都不可能依靠一个系统和少数部门所能完成。只有在中央领导下,分地方、各系统、各部门、全社会消除偏见,积极参与,协同推进,才能够克服各种阻力,开创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局面。

3.社会组织发展的方向

根据十八大以来的决议和政策精神,在未来一个时期社会组织发展的战略方向是: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能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第一,立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来发展社会组织。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一方面,我国生产力不断提升,整个社会的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社会参与与国家治理能力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在中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之时,社会组织作为提供服务、扩大参与、推动协商民主、反映诉求、化解矛盾、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载体,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系是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的有机统一体。现代国家治理强调在法治框架内,党组织、政府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通过协同作用,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的良性发展。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有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二,立足于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来发展社会组织。“现代”社会组织是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条件下的重要社会形态。执政者要顺应新时代的变化,要摆脱旧传统的束缚,重视并参考当下的国际经验,实现国家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现代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政社分开是基础,权责明确是条件,依法自治是保障。“政社分开”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特征。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党委部门,都要按照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切实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要求找准定位,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立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来发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经济和就业、政府职能分担、社会服务贡献、和谐社会建设和国家交往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进行了全新的界定,包括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等内容。这对于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社会组织能力,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战略方向。

(三)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预期指标[26]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开启了中国的治理时代。社会领域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的成长,成为影响治理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具有支持性的政策创新和建立具有指引性的一套指标体系,就成为基础工作。

迄今为止,中国还缺乏一套比较全面、比较成型和具有操作指引性的指标。比较而言,由美国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Lester M.Salamon)和索克洛斯基(S.Wojciech Sokolowski)开发的“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具有一定应用参考性。其数据基础比较可信,样本国家具有代表性,关键指标可量化。[27]

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直接用于2014年之后的中国社会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尚有局限。鉴于此,我们在其方法的基础上,对测量维度进行调整,对量化指标进行筛选,并补充定性指标,最终构建了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尽量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一定引导意义的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指标体系。

1.社会组织发展的定量指标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参考“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考虑到统计数据的有效性和可得性,建立了由7项指标组成的社会组织发展量化指引,这些指标是:(1)全职雇员人数占经济活动人口比重,(2)社会组织总支出占GDP比重,(3)社会组织增加值占GDP比重,(4)志愿者人数占经济活动人口,(5)慈善捐赠占GDP比重,(6)社会组织数量增长,(7)社会工作专门人才数量增长。

我们在两种预测中比较选择。一种是根据以往的年度数据,对中国社会组织进行自然增长预测;另一种是以“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相关均值作参照进行预测。第一种预测的自然增长值和第二种预测的参照增长值之间的差距,成为国家在今后7年内努力填补的空间,即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政策调整,争取从自然增长状态达到参照增长值的水平。在该思路下的预测方法是:

首先获取相关数据。基本准则是可得、客观、齐全。在现有条件下,主要依据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官方文件、领导讲话中出现的官方数字。遇到数字缺失的情况,则使用相关数据进行可能性推算。

其次计算自然增长值。自然增长值是进行社会组织发展值比较的量值之一。因为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在2006年之后的增长态势相对较为稳定,因此将2006~2013年作为年度均值计算期间。首先计算年均增长值,再据此预测2014~2020年社会组织相关指标的自然增长值。

再次建立发展参照值。发展参照值是与自然增长值进行权衡比较的另一量值。参考“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筛选关键指标,并将17个发展转型国家平均值(以下简称“17国均值”)和所有34个各类国家的平均值(以下简称“34国均值”)分别作为发展参照值,逐年计算中国社会组织在2014~2020年期间的预期增长数。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达到17国均值应是最低限度;中国又是发展中国家中的强者,达到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34国均值,也并非过分要求。到底如何取舍,需要根据计算结果和中国实际,最终选一个比较现实的发展参照值。除了“社会组织数量增长”和“社会工作专门人才数量增长”参照值外,其他如“全职雇员人数占经济活动人口比重”、“社会组织增加值占GDP比重”、“志愿者人数占经济活动人口比重”及“慈善捐赠占GDP比重”均直接从“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选取,“社会组织总支出占GDP比重”均值则经推算所得。见表1-1。

表1-1 “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的两组指标均值

参照表1-1均值对中国社会组织量化指标的预测如下。

定量指标1.全职雇员人数占经济活动人口比重。经过计算对比,可采用全部34个样本国家的平均值2.78作为占经济活动人口的目标值,那么在2013~2020年期间,中国社会组织全职雇员人数年均增长人数需达到226.82万人,到2020年将达到2224.36万人,这个增长数和自然增长数848.55万人的缺口是1375.81万人。

定量指标2.社会组织总支出占GDP的比重。根据测算比较,可采用发展转型国家社会组织总支出占GDP比重的平均值2.16作为目标值,那么到2020年中国社会组织总支出应达到19730.28亿元,与自然增长的2043.26亿元相比,尚有17687.02亿元的缺口。

定量指标3.社会组织增加值占GDP比重。根据测算比较,可采用发展17国均值1.20作为目标值,那么到2020年中国社会组织增加值应达到10961.3亿元,与自然增长的1030.3亿元相比,尚有9931亿元的缺口。

定量指标4.志愿者人数占经济活动人口比重。根据实际合理性,采用发展转型国家0.77的平均值作为目标均值,则2020年中国志愿者人数应达到616.10万人,期望增长值与自然增长值之间的政策缺口是561.78万人。

定量指标5.慈善捐赠占GDP比重。根据测算的合理性,可采用发展转型国家捐赠占GDP比重的均值0.31作为目标值,那么到2020年全国慈善捐赠总数应达到2831.7亿元,与自然增长1153亿元相比,尚有1678.7亿元的缺口。

定量指标6.社会组织数量增长。经过测算可以基本确定2014~2020年社会组织增长的区间。区间底线是将改革开放30年间社会组织数字增加最快的2013年的4.8万个作为参数进行测算,区间上线是以北京和上海等地区每万人平均8个社会组织为参数对全国趋势作测算。[28]结果是2020年中国社会组织数量应在88万到116万之间。

定量指标7.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按照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到2015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50万人,到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145万人,其中中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20万人、高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3万人。

2.社会组织发展的定性指标

此处“定性”是指社会组织发展的性质、结构和程度。这些指标与社会组织发展联系紧密,具有重要的约束与引导作用。根据调查研究和与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的多次讨论,最终筛选和确定了与社会组织发展有重要关联的25项定性指标。

定性指标1.社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合理化的方向包括继续加大促进非公募基金会等支持性社会组织的发展力度,促进公共服务供给结构的优化,引导更多社会组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未来7年的方向是,在现有机构状况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杠杆,优先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四大类公益组织,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类社会组织发展,力争到2020年使这些组织占所有注册社会组织的绝对多数。

定性指标2.行业协会商会普遍实行“一业多会”。今后公益和慈善服务的机制是市场化,而“一业多会”是打破垄断,推动同业社会组织之间良性竞争的有效举措;是推动社会服务领域资源配置合理化的新机制。我们建议在具有竞争性的社会服务领域内,对垄断性社会组织进行改革,到2020年基本实现“一业多会”,强化服务竞争。

定性指标3.评估达“3A”以上社会组织占总数比例。评估是监督的一种方法,应当完善评估体系和评估制度与机制,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民政部5个级别的评估等次,“5A”是特优,“4A”是优,“3A”是良好,“2A”是合格,“1A”是一般。各等次都对应一系列评价标准。到2020年,力推达“3A”及其以上等次社会组织占到总数的半数以上。

定性指标4.社会组织信息披露与透明。信息披露与透明是对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要求,要通过社会组织外部法规和内部章程,明确要求社会组织披露收入和支出等关键信息,强化诚信约束。到2020年实现已注册的社会组织关键信息的普遍公开。

定性指标5.社会对社会组织诚信的满意度。借助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体系进行测量,力争到2020年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诚信状况达到普遍满意程度。

定性指标6.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占年度登记总数比重。直接登记可弱化挂靠和破除双重管理,有利于实现政社分开。根据党的十八大和第七次机构改革及职能转变的部署,要落实直接登记的改革措施,到2020年,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占年度总量的绝大多数。

定性指标7.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2013年政府机构改革路线图,按照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五脱钩”的要求,2014年逐步推行,2015年底基本完成,2017年全部完成。

定性指标8.现职领导干部退出社会组织领导岗位。这是政社分开的进一步目标。兼职领导岗位人员一般是有地位的党政领导,他们的兼职总会对社会组织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和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产生干扰,应按照政社分开的要求,启动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岗位的清理工作,到2020年现职领导干部普遍停止在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

定性指标9.公共权力机关发起成立的社团实现脱钩转型。党政权力系统具有在权力、管理、财物等方面的特殊性,有自己特殊的组织机制和行动方式,如果在党政组织内部再成立“非政府组织”的社团,不仅自相矛盾,而且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目前在国家各类机关内部自上而下存在的“非政府组织”现象,需要清理、脱钩和转型。这个目标在2020年应基本实现。

定性指标10.官办社会组织分类改革的进展程度。除了行业协会、商会限期进行政社分开,凡具有官办色彩的社会组织都应当按照政社分开的精神,制定改革时间表,启动分类改革,逐步取消这类组织在财政和人员编制上的官方化。要求除人民团体以外的官办社会组织2015年启动改革,2020年取得显著成效。

定性指标11.政府性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的民间化。针对2012年以后地方成立政府性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的普遍趋势,为了避免“政府建社会”和新的政社不分弊端,要求各地逐步加大民间资本在政府性基金中的比重,到2020年,民间资本在政府发起的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中的比重要达到50%及以上,弱化政社不分的经济条件。

定性指标12.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组织独立地位得到明确。这是权责明确的前提,涉及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之间各自的权责分工,简便易行的做法是依法保障社会组织实现“五自四无”[29]。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组织要普遍实现“五自四无”。

定性指标13.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的规范化。所谓规范化,是在保障社会组织独立性的前提下,开展执政党组织的党建工作,通过党员在社会组织中的模范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党组织的保障作用,促进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和积极合作。要求到2020年普遍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党社合作关系。

定性指标14.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得以完善。章程是社会组织内部的“宪法”;治理机制是社会组织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相互制衡,保障组织成员公平参与,组织主旨有效落实和组织服务规范的可靠保障,是实现有效自治的根本。要求到2020年绝大多数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完善有效。

定性指标15.加入自律联盟的社会组织占总数的比例。建立与发展自律联盟和自律公约是下一步社会组织发展的一个趋势,对于社会组织的规范与社会服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需要通过政策加以引导。到2020年要求绝大多数组织加入社会组织自律联盟和自律公约。

定性指标16.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财政规范性政府购买服务是政社合作的必要途径。各级政府应在以往探索的基础上,走向制度化。通过制定购买清单和建立程序实现合理购买,支持社会组织承担社会服务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逐步建立成熟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规范。

定性指标17.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对社会组织最为重要的支持工具,我国要根据国际经验来进一步加大与公益慈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比例,并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真正发挥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杠杆作用。目标是2015年形成合理并易于执行的系统政策,到2020年得到完善并执行到位。

定性指标18.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组织统计体系。现有国家及部门统计数据中,关于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与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的《非营利机构手册》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标准差异性较大,统计数据的残缺和失真进一步导致政策制定的盲目和偏差。我们建议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组织统计口径和统计标准体系,努力方向是在2015年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社会组织统计口径体系,到2020年实现常规运行。

定性指标19.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发展程度。作为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社会组织备案制度2003年从青岛开始探索至今已经10年。该制度需要按照改革创新精神予以完善,为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生长空间,目标是要求各地备案制在2015年初步建立,2020年常规运行。

定性指标20.社会组织登记监管制度的完备程度。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纵向到底和横向到边,由各级和各相关政府部门共同构成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根据2013年政府机构改革路线图,在2015年实践探索,到2020年完善。

定性指标21.社会组织评估体系的健全和可靠程度。作为政府和社会等各方对社会组织监管的途径,评估作用明显。这个指标要求由政府职能部门引导社会力量,最晚到2020年健全科学的评估体系,培育第三方评估队伍,形成有效的评估机制,发挥评估对社会组织发展的约束激励作用。

定性指标22.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按照党的十八大“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要求,建设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衔接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体系。根据2013年政府机构改革路线图,2015年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应全面启动,到2020年建立起完备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体系。

定性指标23.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这是对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设要求,属于监督管理的范畴,并和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相连接。大致在2015年覆盖多数,2020年能够全面覆盖法人社会组织。

定性指标24.社会组织公平发展的制度环境改善程度。努力改进社会组织公平发展环境,逐步消除官办和特权性社会组织的消极影响,促进各类社会组织身份地位、发展机会、资源配置、政治参与方面的平等,主要以枢纽型组织的治理机制建设和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作为测量依据,力争到2020年社会组织之间能够基本实现公平发展。

定性指标25.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程度。目标是在梳理和完成“废、改、立”的基础上,建立以《社会组织法》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目标进程是在2015年之前完成所有相关管理文本和法规的清理,2017年之前完成规范性文件和法规的修改、补充、衔接和统一,2020年形成以《社会组织法》为统领、以必要专门法律和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完备法规制度体系。

3.社会组织发展指标分类汇总

将7个定量指标和25个定性指标汇总后一共有32项指标。根据内容,将其归入4个一级维度,然后再细分为8个二级维度。4个一级维度是“社会组织能力”、“社会组织影响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及“支持与保障促进”。“社会组织能力”对应1个二级维度,即“充满活力”;“社会组织影响力”对应1个二级维度,即“发挥作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对应3个二级维度,即“政社分开”、“权责明确”及“依法自治”;“支持与保障促进”对应3个二级维度,即“政府支持”、“规范约束”和“法治环境”。按照性质,32项指标最终被分为8个带有一定程度不确定性的“预期性指标”,15个带有强制性或确定性的“约束性指标”和9个带有方向性的“引导性指标”。

维度1:“社会组织能力”共7项,主要与“充满活力”相关,包括①全职雇员人数占经济活动人口比重;②志愿者人数占经济活动人口比重;③社会组织数量增长;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⑤社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⑥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一业多会”;⑦评估达到“3A”以上社会组织占总数比例。

维度2:“社会组织影响力”共5项,主要与“发挥作用”相关,包括⑧社会组织总支出占GDP比重;⑨社会组织增加值占GDP比重;⑩慈善捐赠占GDP比重;⑾社会组织信息披露与透明;⑿社会对社会组织诚信的满意度。

维度3:“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共10项,主要与“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相关,包括⒀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占年度登记社会组织的比重;⒁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⒂现职领导干部退出社会组织兼职;⒃公共权力机关发起成立的社团实现脱钩转型;⒄官办社会组织分类改革的进展程度;⒅政府性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的民间化;⒆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组织独立地位得到明确;⒇社会组织中党建工作的规范化;(21)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得以完善;(22)加入自律联盟的社会组织占总数的比例。

维度4:“支持与保障促进”共10项,主要与“政府支持”、“规范约束”、“法治环境”有关,包括(23)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24)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25)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当代社会组织统计体系;(26)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发展程度;(27)社会组织登记监管制度的完备程度;(28)社会组织评估体系的健全和可靠程度;(29)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体系建设;(30)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31)社会组织公平发展的制度环境改善程度;(32)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程度。

表1-2是由32项指标组成的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定量与定性总表。

表1-2 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定量与定性指标总表

续表

续表

以上提出的期望发展目标,需要相应的条件和环境才能实现。这成为执政党和国家政府的新任务和新挑战,社会组织发展的预期目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从理念到制度,从体制到政策,都要在总结和反思以往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为社会组织的突破性发展创造适宜环境和空间。

(四)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重点

1.重点发展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我国中央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社会服务中,“民非组织”的作用不可或缺,因此需要进一步改善制度环境,提高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尤其是“民非组织”的年增长率。1998年以来,“民非组织”的资产管理、利润回报及退出机制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妨碍了“民非组织”以及服务供给能力的发展。我们建议以教育领域、卫生领域为突破口,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尤其是卫生类“民非组织”每年减少的组织数量最多,因此需要与卫生部门合作,消除影响其发展中所面临的障碍;养老是中国未来面临的社会难题,要鼓励各地兴办民办养老机构,减轻政府压力;鼓励地方创新,建立退出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2.加快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在世界各国,公益慈善事业从来都是社会实现稳定进步的重要手段。首先,公益慈善不仅是一种公民品德的体现,更是一种社会治理途径。公益慈善事业通过价值观、财富和知识的良性流动和分配,实现帮扶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传播道德文化的作用;其次,公益慈善是可持续发展的结合点,它从社会组织需求出发,通过自上而下的政策创新和自下而上的行动创新,成为“社会市场”中培育社会组织的“先锋队”;再次,公益慈善成为政府职能的直接承担者,政府不仅仅把公益组织视作专业化的捐赠管理机构,还将社区服务、养老助残、灾害救援、社会救助等一些服务事项和课题研究、政策草拟、标准研制、考核评价等管理事项,转移和委托给公益慈善组织承担;最后,公益慈善组织追求履行社会责任,它们运用专业化和透明化的运作方式,成为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帮手。加速发展公益慈善类组织应当成为下一步社会组织发展的又一重点。

3.促进发展科技类社会组织

国家之间的竞争,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竞争。推动科技进步,已经成为科技社团无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能够把广大科技工作者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繁荣学术,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原始性创新和社会科技进步。一些与应用研究学科、技术开发专业以及生产行业相对应的学术团体,还致力于将科学研究延伸到产业技术和生产领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社团还承担了科技的大众化普及任务,对提高国民科技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自实行改革开发以来,依靠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仍然面临着人口众多、资源紧缺、环境恶化、基础薄弱等不利因素的制约。我国应移除制度障碍,提供方便条件,加快科技类社会组织发展,用更加自由宽松的社会组织政策,激发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活力。

4.重视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首先,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能够释放公众的参与热情。居民服务需求和参与热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它们需要通过社区多元化组织达到满足和释放。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居民搭建了直接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平台。维权类的组织如帮扶协会、调解工作室、居民事务互助中心、老年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服务类的组织如心理慰藉服务队、家政志愿服务队、婚姻家庭服务站、志愿者协会、居家养老服务站、卫生医疗站、互助队等;慈善关爱类的组织如关爱救助站、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等;文化体育类的组织如健身协会、舞蹈协会、健康俱乐部等。它们作为草根组织,植根生活,连接地气,来自社区居民,服务社区居民,其触角至每一类人群,覆盖到每一个成员。其次,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更有效服务。社区居民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各异,其中一些服务需求政府没法提供,市场上也买不到,靠社区居委会也办不到。比如,老年人的精神陪护、社区居民的保健服务等等,而借助于社区社会服务组织的服务,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社区居民需求多种多样,满足这些需求的途径也一定千差万别,而社区民间组织恰恰能够解决这些需求。最后,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和谐共融提供了途径。社区是社区居民生活的共同体,一直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中,其间交织映射着社会发展的各类矛盾。在社区成员和谐相处这个问题上,政府往往无能为力,只有通过社区民间组织来实现。社区居民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增加了相互沟通交流,传递了关爱和情感,消除了冷漠和隔阂,达到了利益分配的平衡。这些对于构建稳定和谐的基层社会很有意义。

5.探索其他社会组织的适度发展

“四类”登记放开、“三类”依循旧制的区分方法仍然是基于政治意义上的划分,而不是基于社会组织自身规律的划分,对分类指导、分类服务以及税收优惠的意义不大。而且,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与保持双重管理的“三类”社会组织之间存在交叉重合,因为这些分类采取的并非同一标准。若将这一临时性举措作为决策部门的指导标准,将难以准确把握。随着社会自主性的日益增强,政府应当顺应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这意味着不能简单套用意识形态来制定社会组织的发展战略。因此,与其对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和涉外社会组织采取严加限制登记注册的手段,不如限制其组织行为;与其政府管控,不如通过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通过政府主导游戏规则而避免风险,另一方面也保证和实践结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