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唐朝土地制度——均田制

唐朝的均田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国家土地所有制,唐朝前期,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承担了全部社会职能,或者说是国家办社会的一种形式。在均田制中,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官僚机构)不仅具有行政、国防等普通政府的职能,而且还具有广泛组织社会经济的职能,如每年一次分田(含清丈田亩、核实户口等)、规定地方的作物种植产品与数量、进行农产品的流通等,其用意就在于维持社会的稳定,防止社会贫富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