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性消费、经济增长与消费伦理嵌容
- 孙世强
- 7字
- 2025-04-03 17:28:52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 研究消费范围界定
按消费主体划分,消费性支出包括社会性消费和家庭消费,社会性消费主要是政府消费,包括公共消费和公职人员个人消费两类。这些消费名义上是为执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职能,最终形成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但却直接和间接影响经济增长。实践证明这项消费支出是不断增长的。英国政治家、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s,1588-1679)指出原因在于,政府是具有消费自我增长倾向的“利维坦”,政治家具有强烈的个人偏好,不管是出于个人的价值追求,还是出于约束机制不健全下的个人经济利益的考虑,政府的消费性支出总是具有扩张的内在冲动,客观上也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但是,这些消费性支出因为来自人民,是“百姓的钱”,所以,使用的合法性自不必说,伦理道德之维的合理性、合宜性评判更为必要,但在现实社会中,不仅是对社会性消费,也包括对家庭消费支出的伦理道德之维的评判往往都被忽视。
消费按其用途可以划分为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生产性消费是满足生产过程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费,如为生产对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劳动力、原材料、水、电、气等的消费。生活性消费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的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需要的消费,如个人住房及装饰品、办公室及装饰品,政府部门和私人的汽车及耗用品、新潮家用电器、电子信息产品,食品、水电、天然气、衣着、日杂用品,医疗、教育、娱乐、旅游、餐饮,家庭服务消费、社区服务消费、信息服务消费、体育服务消费等。
本研究中消费的范围仅指生活性消费,即个人、家庭消费和保证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性消费,见图1-1中的虚线内的消费内容,即包括家庭个人消费、社会性消费中的政府公共消费和公务人员个人消费三部分。研究这三部分消费的目的就在于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剔除有违道德成分的消费,也就是保证合法性与合宜性条件下的消费种类、消费结构、消费能力和消费方向,并以此研究合法性与合宜性消费下对应的经济增长水平,以此探索出质量保证下的消费与质量保证下的经济增长的关联机制。

图1-1 项目研究消费范围界定
社会性消费和家庭个人消费的内涵涉及范围很广,由诸多内容构成,见图1-2。

图1-2 消费内涵界定
各种形式的消费支出都存在一个客观“规定性”问题。任何社会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人类福祉的不断提升为标准,基于此,消费数量、消费种类、消费结构、消费规模、消费能力,或者人员经费和公用性经费,或者必要性支出和非必要性支出,或者一般性支出和奢侈性支出等客观上都存在一个“规定性”问题。这一规定性是体现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的一种“应该”。实际各类消费支出与这一客观“规定性”标准的差异反映着人类践行“规定性”的程度,除法律规定性外,也反映出各种消费支出活动是否本着“道”,即按经济伦理办事的程度。有了这一“规定性”,不仅可从法律角度,法律之外还可从伦理道德角度衡量人类消费——社会性消费和居民家庭个人消费的合理性,而符合伦理道德考验的消费是决定消费质量的重要内容,是决定符合“规定性”下的“应该”的经济增长率的关键性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