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困境中的挣扎:嘉庆朝政治与漕运治理研究
- 袁飞
- 1194字
- 2025-04-24 18:26:02
第一节 顺治朝确立漕运制度的雏形
进入北京后顺治朝虽然还未完全控制全国,但仅就其统治下的京师而言,对粮食的巨大需求与其他朝代毫无二致,甚至这种需求由于大量八旗子弟的入关而更胜于前朝。这些巨大的粮食需求皆来源于漕粮供给,“漕米一项,上自玉食,以至百官俸廪、各役养赡咸于是赖”[3],甚至“兵民急需莫如漕运”。因此随着清朝军队向南扩大统治范围的同时,漕粮的征收也开始了。然承新创之后漕运制度基本崩溃,无法正常进行,面对诸多问题:“江南旧额四百万石,今或因灾变蠲免,则额数宜清;运法原用军旗,今运户改为编氓,则运法宜定;修船每岁一举,迩来逃毁殆尽,则修造宜急;运道旱浅溢冲,则捞沙筑堤宜豫。”[4]亟须重新整顿并确立一套完整的漕运制度。顺治朝的漕运状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窥见一斑:
首先,漕运官制上的变化。顺治朝漕运体系中的官职还没有现成的制度规定,废立较为频繁,因而官制及相关制度变化很大。顺治元年(1644)按照明代制度设立漕运总督一人,驻扎淮安。[5]同时也设巡漕御史一职。[6]三年(1646),设总理漕储满洲户部尚书。[7]四年(1647),又设满洲侍郎一人,与总漕同理漕务,名为总理。七年(1650),裁巡漕御史。[8]八年(1651),裁淮安总理漕运侍郎。[9]十二年(1655),复设总理漕务满洲侍郎一人。十八年(1661),又撤总理漕务满洲侍郎。[10]另外,增设护漕游击一员、中军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兵一千名。[11]在通州设满洲理事官二员、笔帖式二员,专司兑粮入仓,催攒回空漕船。[12]漕运造船事务也由都司、行都司分辖。[13]
其次,在漕粮的征收和运输方式上为有清一代的漕运确立了基本方针,并一直遵守至漕运的废止。有漕各省漕粮根据旧例是军民交兑,但军强民弱,运军往往勒索扰民,弊端重重。顺治九年(1652),定官收官兑例,“酌定赠贴银米,随漕征收,官为支给。民间交完粮米,即截给印串归农,军民两不相见,一切浮费概行革除”[14]。
最后,重典惩治漕运中的违法行为。顺治朝吸取了前明的经验教训,对漕运中不法行为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前明腐败所导致的覆国灭朝的场景历历在目,顺治朝统治者惩前朝之失,屡次颁布谕旨宣称:“贪婪官役,法当重惩。”[15]遵循这一原则,对漕运中的不法行为也作了严厉的惩罚规定。顺治帝在规定十恶等死罪不赦外,又规定“拖欠钱粮漕粮、侵盗漕粮员役亦在不赦”[16]。把拖欠和侵盗钱粮的危害性提高到与“十恶”相等的级别,可见统治者对漕粮的重视程度。顺治帝几次下诏赦免一些死罪,明确指出:拖欠漕粮、侵盗漕粮俱在不赦之列,而其他死罪可以减一等。另外,官员在漕运中所承担的责任也分别规定了奖惩标准,并制定了考成则例。
顺治一朝是漕运制度的恢复和初创时期。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及统治的不稳定,统治者对漕运的关注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弊端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处于杂乱状态。顺治朝统治者在继承明代漕运制度的基础上对其中某些不适合之处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改革和补充,奠定了清代漕运制度的雏形。